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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征缴省属国企二成红利分条机

时间:2022年07月21日

广东率先征缴省属国企二成红利

广东率先征缴省属国企二成红利2006-12-17 15:16:02 来源:2006年12月17日经济观察报分享到:就在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宣布国资委准备从明年开始向中央直属企业征收经营红利的时候,广东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征收经营利润的计划,已经悄然展开。

据悉,目前广东省国资委即将发文要求盈利企业从去年的经营利润中拿出20%上缴。广东省国资委主任刘富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此事。刘富才表示,征缴工作将从2005年开始算起。

刘富才介绍,目前国企分中央直属、省属和市属3级管理,征收比例各不相同,“深圳是100%的利润上缴国资委,佛山则有不同,而上缴利润20%的比例是针对省属国企的”,在广东的中央直属企业和市属国企并不受省国资委政策的约束。

对于下一步是否会统一征收标准,刘富才表示,目前广东省国资委不会这样做,也没有这样的打算。

根据广东省政府授权,广东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包括新组建的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在内,共计21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2004年末,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当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按照广东省国资委的测算,2005年广东省直属企业共有17户盈利,可进入广东省国资委专户的征缴收益约为5亿元。

收益流向

事实上,广东省属国企的利润分配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不同的形态。1994年前,国有企业长期实行“统收统支”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企的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

去年7月,广东省出台《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置和安排作出了新的解释。

按照这个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范围包括3部分,即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省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将在企业和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一部分留给国有企业,一部分则收归出资人。

随后,由出资人收缴的国资收益被分类归入不同的账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入省国资委专户,经营利润等收益则缴入省财政专户。

至于这些资金的用途,有关人士表示,不能用于国资委的日常开支,而是“专款专用于完成企业的改革重组,其次投资于企业的弱势领域,比如研发领域,以不断提高省属国企的发展竞争能力”。

按照广东省国资委思路,资金的投向上将会充分体现配置的效率,即通过扶优汰劣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有关人士表示,出资人将所有国企的收益集中成一个盘子,对于一个致力于发展的国企,可能从中得到的经费支持远远大于自己缴纳的金额,而对于一个“不求上进”的国企,则很可能只缴不收。

这个思路在今年9月广东省国资委出台的《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

该意见指出,广东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的资金将重点用于省属企业的改革发展,省国资委每年从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择优扶持省属企业重大项目,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由于目前广东国有企业改革正进入发展转型的关键期,因而,上述收益的分配将成为国资收益收缴实现后省属国企关注的焦点。

广东省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根据集团的发展需要,筛选一些对未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的项目,争取获得国资委相关资金的支持。

广东交通集团一位人士则表示,国资委并不比企业更了解其所处的行业,国资委应谨慎配置这部分资金的流向。

省属国企的发展目标

据悉,未来5年,广东要通过改革发展,完成新一轮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创新体系,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技术。

为此,广东确定了今后5年国有经济的发展目标,即形成一两家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主业突出的省属国企“航母”,以及一批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群和发展前景好、影响力大的行业排头兵。

同时,力争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省属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翻一番,分别达到4000亿元和200亿元,资产总额达到6000亿元。

据悉,广东省国资委将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划出一部分,重点用于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试验和技术改造,通过企业的自身投入和国资委的扶持相结合,集中力量开发一批对省属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提高省属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为此,广东省国资委出台了一些所谓“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

“胡萝卜”是指,按照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相关规定,明年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二级公司)实施“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制度,即从增量资产中超过考核目标值部分的经营性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班子成员和管理、技术骨干以股权奖励,并以此作为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的探索。

“大棒”则是,由于企业领导决策失误而导致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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